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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拉斯丽那霸酒店 住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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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拉斯丽那霸酒店 住宿协议

  • 格拉斯丽那霸酒店住宿协议

    第1条 本酒店与住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以本协议规定事项为准,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遵照法律规定或通常确立的惯例实施。
    2. 在不违反法律或惯例的范围内,如果本酒店认同特别约定,则无论前项如何规定,均优先执行特别约定。

    第2条 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士,应向本酒申告以下事项。
    (1) 住宿人名称
    (2)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由附表第1的基本住宿费用构成。)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客在住宿过程中,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提出继续住宿时,本酒店会将其当作在该申请提出时起按已申请新住宿合同来处理。

    第3条 住宿合同以本酒店承诺前条申请为成立要件。但如能证明本酒店未作承诺则不在此限。
    3. 根据前项规定,住宿合同已成立时,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视为3天)的基本住宿费用为限,须在本酒店指定日之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费。
    4. 申请费将首先充当住客最终须支付的住宿费,如果发生适用于第6条及第19条规定的事态,则按照先充当违约金、再充当赔偿金的顺序操作,如有余款,则在第13条规定的费用支付时返还。
    5. 第2项的申请费如果未能按照同项规定在本酒店指定日之前支付,住宿合同将失去效力但这仅限于在指定申请费支付日期时,本酒店已将该事由通知给住客时。

    第4条 无论前条第2项如何规定,本酒店都有可能在合同成立后执行特别约定的规定,从而无需支付同项申请费。
    6. 在承诺住宿合同申请时,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请费以及未指定该申请费的支付日期时,将作为已执行前项特别约定进行处理。

    第5条 在下列情形中,本酒店可能不签订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协议规定时。
    (2) 客满而无客房时
    (3) 认定要住宿人员的住宿行为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道德风尚时。
    (4) 要住宿人员属于黑社会集团/黑社会成员/黑社会集团的团伙或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5) 要住宿人员属于黑社会集团或黑社会集团成员所控制的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6) 要住宿人员是法人,其董事中有相当于黑社会成员的人员时。
    (7) 要住宿人员实施了对其他住宿人员构成不良影响的言行时。
    (8) 要住宿人员对住宿设施或住宿设施的工作人员(员工)实施暴力要求或行为,或者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亦或者曾经实施过同样的行为时。
    (9) 明确认定要住宿的人员是传染病患者时。
    (10)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无法让其住宿时。
    (11) 适用于冲绳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时。

    第6条 住客可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7. 由于住客自身的原因,本酒店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同时(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指定申请费的支付日并要求支付时,支付前住客已解除住宿合同时除外),将根据附表第2的相关内容,收取违约金。但如果本酒店已认同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在认同该特别约定时,住客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只在本酒店已通知住客时有效。
    8. 住客未进行联系,而且在入住日当天的午后10点(提前通知预计到达时间时,是指超过该时间2个小时的时刻)依然没有到达时,本酒店可能会将该住宿合同视为因住客原因而解除,并以此进行处理。

    第7条 本酒店在遇到以下情形时,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
    (1) 认为要住宿人员的住宿行为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道德风尚时,或者认为曾经从事过该行为时。
    (2) 明确认定住客是传染病患者时。
    (3) 因自然灾害等不得已的原因而无法让其住宿时。
    (4) 要住宿人员因醉酒等原因可能会给其他住客造成麻烦时。存在对其他住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言行时。
    (5) 属于黑社会集团/黑社会成员/黑社会集团的团伙或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6) 属于黑社会集团或黑社会集团成员所控制的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7) 是法人,其董事中有相当于黑社会成员的人员时。
    (8) 对住宿设施或住宿设施工作人员(员工)实施暴力要求或行为,或者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亦或者曾经实施过同样的行为时。
    (9) 在卧室睡觉时吸烟、乱动消防设备以及从事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仅限防火相关事项。)时。
    (10) 适用于冲绳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时。
    2. 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已解除住宿合同时,住客不必支付当时尚未接受住宿服务等的费用。

    第8条 住客应在入住当日在本酒店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1) 住客的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及职业
    (12) 外国人则应登记国籍、护照号、此前住宿地以及入境年月日
    (13) 退房日期及下一住宿地
    (1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客在支付第13条规定的费用时,如想用商品券、优惠券、住宿券、信用卡等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应在进行前项登记时事先申明。

    第9条 住客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2点至次日11点。但如果要连续住宿,除了到达当天及退房当天,其他时间可全天使用。
    9. 无论前项如何规定,本酒店有可能在超过退房时间时允许使用客房。此时将收取下述追加费用
    (1) 下午2点之前,每人每小时收取1,100日元(包含税)
    (2) 下午2点以后收取全额房费

    第10条 住客在本酒店应遵守本酒店规定的在酒店内公示的使用规则。

    第11条 尽管处于已承诺住宿合同申请期间,但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本酒店可能会拒绝住客连续住宿以及使用酒店内的设施。
    (3) 适用于第5条第3号至第11号时。
    (4) 住客不遵守前条的使用规则时。

    第12条 本酒店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为如下所述,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会在准备的小册子、各位置的告示、客房内的服务目录等处做出介绍和说明。
    (5) 前台服务时间 24小时
    (6) 就餐等设施   2层 Bonsalute 6:30~10:00
    2. 前项所述时间遇到突发情况时可能会临时变更。遇到这种情况,会以适当的方法通知。

    第13条 住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账单及计算方法,遵照附表第1的相关规定。
    10. 关于前项住宿费用的支付,应采用日本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商品券、优惠券、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法,在住客到达酒店时或本酒店要求支付时到前台办理。但不接受支票付款。
    11. 住客开始使用客房后,即使并未任意住宿,也要收取住宿费。

    第14条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合同时,或者因不履行而给住客造成损害时,会对损害做出赔偿。但如果不属于本酒店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12. 本酒店为了应对因不测而发生的火灾等灾害,已参加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第15条 本酒店无法提供已与住客签订合同的客房时,应获得住客的同意,尽可能地安排相同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13. 无论前项如何规定,当本酒店无法进行其他住宿安排时,应向住客支付与违约金等额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将被充当损害赔偿款。但是,尽管无法提供客房,但如果不属于本酒店责任,则不支付补偿金。

    第16条 住客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灭失、损毁等损害时,除非属于不可抗力,本酒店将对损害给予赔偿。但是当本酒店要求就现金或贵重物品明确告知其种类及价格,而住客不告知时,本酒店将以15万日元为限给予损害赔偿。
    14. 住客带入本酒店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未在前台预存时,如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灭失、损毁等损害,本酒店将给予赔偿。但是,如果住客未事先告知其种类及价格,除非本酒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本酒店将以15万日元为限给予赔偿。

    第17条 住客的随身行李在住宿前运抵本酒店时,只有在到达前本酒店已知晓时才会负责保管,并在住客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付。
    15. 住客办理结账手续之后,如果住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遗忘在本酒店,本酒店将会保管7天(含发现当日),随后将会送交最近的警察署。
    16. 有关前2项所述住客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保管的本酒店责任,如果适用于第1项,则遵照前条第1项的规定,如果适用于前项,则遵照同条第2项的规定执行。

    第18条 住客使用本酒店建筑物内外的停车场时,应遵照该停车场告知的停车场使用规则。但是,无论是否寄存过车辆钥匙,都不会因是本酒店介绍或引导的位置而承担车辆管理责任。

    第19条 因住客故意或过失而给本酒店造成损害时,该住客应向本酒店做出赔偿。

    第20条 本协议用日文和英文制成,但如果日文英文协议内容存在不一致时,所有内容以日文为准。

    第21条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所有纠纷,在管辖本酒店所在地的日本法院根据日本法律加以解决。


    附表第1
    住宿费的计算方法(适用第2条第1项3号及第13条第1项的相关内容)
    住宿人应 支付的费用总额
    ■住宿费用
    ①基本住宿费(客房费)
    ②服务费(①×10%)
    ③税金
    ■追加费用
    ④餐饮费
    ⑤服务费(④×10%,服务费也可能不收取。)
    ⑥税金(1)消费税{(④+⑤)×消费税率}
    ⑦其他使用费
    ⑧服务费(⑦×10%,服务费也可能不收取。)
    ⑨消费税{(⑦+⑧)×消费税率}


    附表第2
    违约金(适用于第6条第2项)
    (1)通常期间(除活动期间外)
    --------------------------------------------------------
           |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
    合同申请人数 |---------------------------------------
           | 不住宿  | 当天 | 前一天 | 9天前以后
    --------------------------------------------------------
    一般 最多14人 | 100%  | 80% | 20%  |
    --------------------------------------------------------
    团体 15人以上 | 100%  | 80% | 20%  | 10%
    --------------------------------------------------------

    注)
    1. %是针对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比率。
    2. 合同天数缩短时,与缩短天数无关,收取1天(第1天)的违约金。
    3. 团体客(15名以上)中的部分住客解除合同时,对于住宿10天前(当日以后接受申请时,以接收日为准)的住宿人数为10%(出现零头时四舍五入取整数。)的人数时,不必支付违约金。

    (2)活动期间
    --------------------------------------------------------
           |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
    合同申请人数 |---------------------------------------
           | 不住宿  |当天~7天前 |8天前~60天前
    --------------------------------------------------------
    一般 最多14人 | 100%  | 100%    | 50%
    --------------------------------------------------------
    团体 15人以上 | 100%  | 100%    | 50%
    --------------------------------------------------------
    ※活动期间系指酒店附近地区举办大规模活动(烟火大会、演唱会、体育比赛、博览会及其他各类活动等)的期间。该期间由酒店决定,并提前进行通知。